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当允许掉头的地点既没有掉头专用信号灯,也无其他规范掉头的交通标志时,机动车在红绿灯期间均可以掉头。但是,掉头时必须在规范的信号期间进行,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值得注意的是,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此外,如果需要掉头的地点有交通标志明确标明在红灯或绿灯期间掉头,也应该在规范的信号期间进行掉头。
因此,如果在左转弯待转区想要掉头,需要确保该地点没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并且在红绿灯期间进行掉头,同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如果该地点有明确的交通标志标明在红灯或绿灯期间掉头,应该在规范的信号期间进行掉头。同时,需要注意不要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进行掉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