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红绿灯路口有掉头标志的左转红灯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可以掉头,但必须确保不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此外,根据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并遵守信号灯指示规定进行通行。因此,在实施掉头时也应遵守信号灯指示规定,除非掉头车辆不需要经过信号灯控制的路口,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直接实施掉头。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适用于机动车。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是,在实施掉头时,仍需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以确保交通秩序和安全。因此,在遇到红绿灯路口有掉头标志左转红灯时,应根据信号灯指示进行掉头操作。
总之,红绿灯路口有掉头标志左转红灯时,机动车可以掉头,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保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并且在实施掉头时,需按照信号灯指示进行通行,以保证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