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若车辆管理办公室需要变更机动车登记号,应当追回原车牌和驾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并重新发放驾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当机动车所有人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时,应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证的变更手续,领取有效期为30天的临时驾驶牌照,并将车辆档案移交给新的所有人。同时,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等相关材料。车辆管理办公室在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完成相关事项的登记工作。若因磨损、腐蚀、事故等原因导致发动机编号或车辆识别代码无法识别或损坏,可向登记地的车辆管理办公室申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