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是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从2007年7月1日开始,车主在投保交强险时需要缴纳车船税。2018年8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符合标准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车船税以车船为征税对象,是按照车船税法征收的一种税。车辆和船舶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和船舶,以及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的车辆和船舶。其中,机动船舶包括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包括木船、帆船、舢板等。
对于节能汽车,车船税减半征收。节能乘用车应满足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符合标准的要求。节能商用车应满足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符合标准的要求。
对于新能源车船,包括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满足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满足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要求。
车船税的免征对象包括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