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机动车报废时间是多少?
营运机动车的报废时间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年限而定。小型、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其他类型的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如下:
- 小型、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 专用校车使用15年;
-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需要注意的是,车辆的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如果车辆连续3个机动车查验周期内未获得机动车查验及格标记,将被强制报废。如果车辆被强制报废再驾驶上路,驾驶人将面临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资格的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