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因此在行驶时需要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如果有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就应该按照这些信号灯的指示行驶。如果没有设置这些信号灯,非机动车和行人则需要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如下: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六十八条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需要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到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非机动车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非机动车应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非机动车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如果没有停止线,非机动车应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时,如果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非机动车可以通行。如果不能转弯,则需要依次等候。
对于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非机动车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如果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非机动车应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如果路口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非机动车应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应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