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检车不允许超期,车主应按照规定在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此项规定来源于《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如果车辆因故不能在登记地进行检验,车主可以向车辆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但在申请前,车主需要确保涉及该车的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都已处理完毕。在申请时,车主需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通常会在受理申请后的一日内,对提交的证明和凭证进行审查,然后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主需注意,若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都未进行检验,机动车将被强制报废。这一规定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中有明确说明。
根据该标准,已注册的机动车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就应当被强制报废: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对在用车的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标准;以及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