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鉴定通常由车管所、交警大队事故科或专业的车辆评估公司负责。选择车辆评估公司时,应确保其资质完备、流程规范且专业。对于交通事故伤害鉴定,需由处理交通事故的部门指定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在进行车辆损失评估鉴定时,涉及以下步骤:
1. 事故车辆及物品由公安机关保管,并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各方当事人应到场参与,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还需通知保险公司人员到场。
2.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通常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出具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下可经批准延长7日。
3. 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论将在10日内作出。
4.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生效。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