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车辆在行至交叉路口时,左转弯的车辆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如果交叉路口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车辆不得掉头。如果交叉路口没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车辆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2. 当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 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 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 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 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 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3. 当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四) 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 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4. 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定,例如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等。
5. 如果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将及时纠正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