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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遺產(英語:World Heritage;法語:Patrimoine mondial)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世界遺產委員會依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決議通過的地標或區域,其分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以及兼具兩者的複合遺產。被列入世界遺產的地點,必須對全世界人類都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英語: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縮寫為OUV),在地理或歷史上具有可辨識與特殊的意義。世界遺產可以是古代遺址、歷史建築、城市、沙漠、森林、島嶼、湖泊、山脈、荒野地區。
世界遺產設置的目的為後世子孫保護這些地點,以免因人類或動物入侵,非經授權、不受監控、行政疏忽等造成的破壞。世界遺產始於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1975年12月17日生效的《世界遺產公約》。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國際自然保護聯盟作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協力組織,參與世界遺產的甄選、管理與保護工作。
截至2025年
文化遺產的概念最早起源於18世紀啟蒙運動時期,在旅遊業興起後,對於保留文化遺產的意願更加濃厚。
國際上保護文化遺產的運動一說起源於《1907年海牙公約》,該公約禁止在戰爭期間損壞紀念碑與文化設施,1922年國際聯盟成立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前身國際智力合作委員會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1945年成立時,其章程中包含「保存和保護世界的遺產書籍、藝術作品和歷史和科學古蹟」,它還規定向有關國家推薦必要的國際條約。UNESCO於1951年成立「國際古蹟、藝術和歷史遺產及考古發掘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建議,1959年於UNESCO大會上通過設立「國際文化遺產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
此外,UNESCO在《1907年海牙公約》的基礎上,通過了《1954年海牙公約》,以強化當發生武裝衝突時對於文化財產的保護。UNESCO之後又陸續通過了一系列保護文化財產的建議和條約。
1954年,埃及政府決定建造阿斯旺水坝,估計落成後的水庫將淹沒尼羅河谷的大片區域,包含古埃及和古努比亞的文化寶藏。1959年,埃及和蘇丹政府請求UNESCO協助他們保護和拯救瀕臨滅絕的古蹟和遺址。1960年,UNESCO發起了拯救努比亞古蹟國際運動
該活動耗費8,000萬美元(相當於2020年幣值的2.5億美元),並成功帶動了其他維護活動,例如意大利的威尼斯及其潟湖、巴基斯坦的摩亨佐-达罗、印度尼西亚的婆羅浮屠。之後,UNESCO與ICOMOS共同起草保護文化遺產的公約草案。
1735年那不勒斯王国制定了保護自然區域的法律,當時很多自然保護區成立的目的為供皇室狩獵用,那不勒斯政府設立的自然保護區已較接近今日的概念,而不像當時常見供皇室狩獵用的保護區。
1872年美國成立世界第一個國家公園黃石國家公園,之後1879年澳大利亞成立皇家國家公園;1890年,美國環保運動先驅约翰·缪尔在《Century》雜誌發表的兩篇文章,促成優勝美地國家公園的設立。之後在接下來的幾十年裡,國家公園的想法傳播到了世界各地。
1948年,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於法國成立,致力於尋找當前迫切的環境與發展問題的實用解決方式。在世界遺產構想發展之初,自然遺產部分即邀請IUCN作為諮詢顧問。
1965年,美國举行白宫会议
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該公約在獲得20個批准書後生效,其於1975年12月17日達成。截至2025年
1976年11月,世界遺產公約第一次締約方大會召開,此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以選出世界遺產委員會的成員國,並確認每個締約國需要向世界遺產基金捐款的金額。第一次締約方大會選舉了第一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成員,通過了《世界遺產公約工作指南》,並於次年(1977年)召開了第一屆世界遺產委員會。之後,在1978年的第二屆世界遺產委員會上,厄瓜多尔的加拉巴哥群島等12個項目被登記為第一批世界遺產。
1994年11月,日本政府、UNESCO、ICCROM,與ICOMOS共同籌辦「奈良會議」,會中依據1964年制定的《威尼斯憲章》,針對「真實性」議題訂定《奈良真實性文件》,簡稱《奈良文件》,對於文化遺產的價值與真實性之定義達成更廣泛、客觀地評估。《奈良文件》的主要觀點為「不完整的原物」遠比修護過「完整的非原物」更具有其真實性,因此並不鼓勵只求完整但忽略真實性的古蹟整修。
根據ICOMOS在1987-1993年的調查,《世界遺產名錄》中與欧洲、基督教相關的項目占比過高,代表性缺乏平衡,世界遺產委員會於1994年啟動「全球性策略」加以修正。2000年第24屆世界遺產委員會上通過《凱恩斯決議》(Cairns Decision),限制已有較多世界遺產的締約國申報數量,對沒有世界遺產的締約國的申報給予特別支持。2004年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上修正《凱恩斯決議》為《凱恩斯-蘇州決議》(Cairns-Suzhou Decision),希望貫徹世界遺產的全球性策略,追求世界遺產所應具備的全球代表性和平衡性,各締約國每年最多可提名兩項世界遺產,但其中有一項必須是自然遺產。
世界遺產委員會的職責為根據《世界遺產公約》,審查成員國提交的報告,決定可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和「瀕危世界遺產名錄」的項目;分配世界遺產基金,對締約國的遺產保護與修護工作給予財政援助。
世界遺產委員會由批准《世界遺產公約》的締約國中選出21名代表組成。根據《世界遺產公約》規定,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6年,但目前各締約國均自願將其任期限制為4年,以便讓其他締約國有機會參與委員會,已成為慣例。委員會中選舉7名世界遺產委員會主席團,其中包括1名主席、5名副主席、1名報告員,主席團負責世界遺產委員會的協調工作,包括決定開會日期、會議的主持等。
世界遺產委員會敦請相關組織協助,以提供世界遺產委員會專業意見。包括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
世界遺產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但有兩屆因外在因素改為隔年召開一次。第44屆世界遺產委員會原訂2020年舉行,但因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推遲至2021年7月;第45屆世界遺產委員會原訂2022年在俄罗斯喀山舉行,但因俄羅斯入侵烏克蘭,部分成員國要求更改地點舉行而延至2023年9月。
世界遺產中心成立於1992年,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轄下組織,負責世界遺產的各項相關事務,其位於法国巴黎丰特努瓦广场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樓內。世界遺產中心負責辦理世界遺產委員會及其主席團的年度會議、向締約國提供關於準備遺址提名的建議、世界遺產基金的管理、組織當世界遺產受到威脅時的緊急行動、更新世界遺產名錄和數據庫、開發教材以提高各界對遺產保護必要性的認識等。
栏目:知识百科 | 来源:维基百科 | 编辑:红百科 | 2026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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