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是打官司的替代品,而是大多数劳动争议进入法院前的必经环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或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多数劳动纠纷要先仲裁,不能直接跑去法院起诉。
另一点常被忽略: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保障,同法第五十三条有明确规定。担心打不起而放弃,其实是想多了。
时效方面,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拖欠劳动报酬有特殊规则: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报酬发生争议,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离职以后再拖,很可能连门都进不去。
举证方面,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规章制度这类材料,劳动者拿不到并不等于理亏,但要能说明这些东西在单位手里。
管辖上,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双方分别向两地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材料通常包括仲裁申请书,写明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另有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和证据清单。多数地区可现场提交,也可网上申请,具体以当地人社部门公布为准。
受理后,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把一裁终局当成没救了。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且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方面(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的争议,裁决对用人单位是终局的;但劳动者不服的,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被口头辞退就一走了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离职时间、工资结算,都是后续主张的基础,别在没留下书面或电子记录的情况下直接不来上班。
第三,私下签了一次性了结的协议又反悔。签字前要看清金额、项目和放弃的权利范围,签完再主张往往很被动。
劳动仲裁不收费、时效一年、受理后四十五日内结案,先把劳动关系证据和诉求金额整理清楚,再按履行地或单位所在地提交申请,比反复争吵有用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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