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追尾就是后车全责,这印象来自最常见的那种情形:前车正常行驶,后车没留够距离撞了上去。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写得很清楚,交管部门按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定责任:一方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两方都有过错的按作用大小分主要、同等、次要责任,各方都没有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认定时看三点:有无违法行为、与事故有无因果关系、行为起了多大作用。追尾只是事故形态,责任要回到行为本身。
前车倒车或者溜车撞上后车,责任在前车,争议最小。前车压线、强行并线、加塞导致后车撞上,前车通常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但如果前车停在路口等红灯一直没动,后车撞上去,仍是后车全责。夜间前车尾灯不亮、灯光不全,或故障停在路上却未开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在来车方向设警告标志,这类看不见的前车承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主要责任。前车故意别车、频繁急刹挑衅引发追尾的,责任由前车承担,但后车要拿得出视频等证据,只凭口头描述很难被采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要求后车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高速上更具体,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车速超过每小时一百公里时车距要一百米以上,低于一百公里可适当缩短,但最少不少于五十米。秋冬团雾、雨雾天还有单独一档:能见度小于二百米,开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超六十公里、车距一百米以上;小于一百米,加开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超四十公里、车距五十米以上;小于五十米,车速不超二十公里,并从最近出口尽快驶离。这些是法规明文,出事时超速或车距不足会直接影响责任划分。
轻微事故能用手机处理的,先保证安全。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普通道路在车后五十米至一百米处、高速在一百五十米以外设警告标志,人员撤到护栏外或路肩,再拍照。照片要能说明三件事:两车在车道内的相对位置和车道线、碰撞部位的特写、地面的刹车痕和散落物。行车记录仪的内存卡当场取下来,别等它循环覆盖。按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的,记录时间地点、双方信息和联系方式、车牌号、保险凭证号和碰撞部位,共同签名后再撤离;有争议就报警等交警。事后补拍的照片证明力会打折扣,现场那几分钟最值钱。
一是觉得私下给钱了事最省事,没有书面记录也没有事故照片,对方回头找保险或者改口,很难说清当时发生了什么。二是觉得对方明显全责就不用报险,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报案时限通常按合同约定,拖过期限可能影响理赔。
一句话总结:追尾的责任看谁违法、违法起了多大作用,不看谁撞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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