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1月1日讯(通讯员 徐杰 记者 张可)近日,南京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收到不少劳动者、用人单位咨询用劳动合同签署的要点。
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介绍,一些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中小企业,由于管理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存在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同时,部分劳动者自身因缺乏维权意识,为了尽快获得工作机会,对劳动合同的重视程度不够,默认了这种不规范的用工方式。此外,还有一些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双方可能更倾向于口头约定,而忽视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然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仅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因此,为避免和减少劳动纠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