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在《执业律师如何防范刑事风险?(二)》一文中,讲了与财物有关的刑事风险。今天接着讲其他刑事风险。
三、其他刑事风险
作为律师,除了不伪证、不恋名、不贪财,还有一些事情也是需要注意的。如不断学习、勤勉尽责、严格自律等。否则,也有可能带来刑事风险。下面就其他常见罪名做出风险提示。
1.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不要以为律师不会接触国家秘密。实际上,根据《保密法》第九条的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记得2005年,我刚从事律师工作时,也曾有公安、检察的侦查人员问我:“兄弟,案卷就在我这里,你看不看一下啰?”我说:“我现在不看,等以后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时再看吧。”我知道,在侦查阶段就私下里看案卷,对他来说,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我来说,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这种害人害己的事,我是绝对不会做的。
实践中,曾有河南某律师、甘肃某律师,分别在审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把其复制的案卷材料给当事人亲属看,结果一审被法院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经二审才被改判无罪。
但有某律师,将标有“机密”字样的《起诉意见书》给当事人亲属看,被法院判了泄露国家秘密罪的。
辩护律师不能泄露卷宗材料,以免妨害司法公正,尤其是同案犯在逃的案件,更要特别小心。有时,当事人亲属为了解救其亲人,会不择手段的。所以,律师一定要坚守原则。
当然,律师知道案情后,也不可能什么都不说。如果什么都不说,当事人亲属对律师服务难免不满。实践中,我一般只把案件大概情况讲一下,然后讲一讲我未来的辩护思路,不讲具体证人的姓名以及证言的内容。
十几年前有个“微博开房”的笑话,说的是一对男女在微博上商谈开房偷情的事,网民说当事人是吃了没文化的亏,不知道微博是一种公开的媒体,并非私下传递信息的工具。
其实,律师泄露国家秘密案也是吃了没文化的亏。
所以不断学习对律师来说是必须的。只有通过学习,知道什么事能够做,什么事不能做,才会更安全。糊里糊涂地掉到“坑”里,太不划算了!
2.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2)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案例五:律师刘七(化名)、吕九(化名)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数亿元贷款之所以能成功被骗出,除银行工作人员失职外,两名负责帮助银行审核贷款人还款能力的律师的失职“起到了关键作用”。前日,负责审贷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七和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吕九,被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刑。某中院一审分别判处赵、吕两人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和1年零2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半。
“高收入者”原是低保户
2000年12月至2001年7月间,吕九、刘七作为执业律师,先后承办某公寓商品房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法律事务,负责审查贷款者的身份及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转交中行某市分行审批。
据中行某市分行零售业务处副处长徐某某介绍,银行接到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确认贷款人还款能力后才会放款。但案发后,银行发现贷款人是一帮“奇怪的高收入者”———购买高档公寓的低保户。
律师称只看材料不管真假
法院依法查明,两人未仔细核查贷款人的身份、收入及其他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出具了内容重大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导致中行某市分行依据吕九律师出具的6份失实意见书发放贷款,损失1200余万元;依据刘七律师出具的155份失实法律意见书发放贷款,损失4.7亿余元。
庭审时,刘七以只看材料不管真假为由提出辩护。
某中院审理认为,刘七、吕九作为执业律师,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审查按揭贷款申请人的相关证明、资料等情况,出具了内容重大失实的法律意见书,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但鉴于刘七案发后积极退缴160余万元及9850元港币,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注:上述案例来源于网络公开信息)
大家都以为证券律师和金融律师钱好赚,但我们不能只看到“贼吃肉”,没看到“贼挨打”。其实,证券律师和金融律师的风险也是很高的。赔钱还算是小事,被判刑就麻烦了。
律师与医生一样,都是高风险行业,不是轻轻松松能够赚钱的,勤勉尽责在每一单业务中都是必须的。除非你退休或者离开律师行业,否则,“尽责”这根弦是永远也不能放松的。
3.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我们一定要切实做到。因为醉酒驾驶是一种故意犯罪,除非不起诉或者免予处罚,否则即使判拘役,也是因犯罪判处刑罚。
实践中,对醉酒驾驶的,一般是判处拘役。但拘役也是一种法定刑罚。只要被判刑,律师证就肯定会被吊销。近几年,每年都有律师因醉酒驾车被判刑、吊证的。
所以,执业律师一定要重视这个问题,别一时冲动,或者心存侥幸,犯这种低级错误。
律师是一个自由的职业,但任何自由都是有代价的,律师的自由是自律换来的。没有“自律”,“自由”也终将会失去。
自律的人,一生可以完成其他人几辈子都做不到的事情,他们的生活高效、轻松、时刻充满自信和掌控感。别人眼里的苦行僧,拥有的却是人生终极的自由。
上面讲了这么多,实际上是为执业律师指明了三个需要努力的方向:
一是执业律师要注意“修心”,修成一身正气。
二是要正确对待“名”和“利”。
三是要养成不断学习、勤勉尽责、严格自律的好习惯。
做到上述三点,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刑事风险都能够避免了,余下的百分之几就交给运气吧。有人说,性格决定命运。这种说法,也许对吧。不过,我提供一个方法:积德行善可以让运气变好!不信,你可以试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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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