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三不可以托人改成绩。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考试员、考试辅助人员及考场工作人员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在考试的过程中,科目三采用的是电脑自动评判结合人工评判。当考生达到固定点时,系统会触发对应的语音播报和评判标准,并根据考生的操作进行评分。成绩也会上传交管部门的信息系统,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