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也就是说,只要不属于法定例外商品,哪怕只是不喜欢、不想要,也可以申请退货。配套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把操作细节写得更加明确,直播间下单、电视购物同样适用,但线下实体店购物不适用这条规定,除非商家自愿承诺无理由退货。
不是所有商品都适合"后悔"。该办法第六条明确四类商品不适用: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定制的家具刻了字难以二次销售,生鲜放两天就变质,这些都属于法定例外。此外,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期商品和有瑕疵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逐一确认后,也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办法第二十条还要求,商家若没有在购买流程中设置确认程序,事后就不得拿"特殊商品"当理由拒绝退货。
第一步看准时间,七日自签收商品的次日起算,不是从下单付款那天算,超期一天都可能被拒。第二步签收后尽快检查商品,七日内发出退货通知,拿到商家提供的退货地址和联系方式后及时寄回,并保留退货凭证和快递单号。第三步,商品本身、配件、赠品要一并退回,赠品不能退回的,商家可以按事先标明的价格收取赠品价款。第四步,商家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款,退款原则上按购买时的原支付方式返回原账户。
误区一,"拆封就不能退"。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为确认品质功能进行合理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也专门提示"拆封不等于商品不完好"。不过食品化妆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损坏、电子设备留下激活授权痕迹、衣服剪掉吊牌,则会被视为不完好。误区二,退货运费一定由商家出。规定明确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有运费险。误区三,商家说"概不退货"就只能认了。擅自扩大不适用范围、以已拆封查验为由拒退,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处罚,协商不成可拨打12315投诉。
七天无理由退货从签收次日算起,查验拆封不算损坏,例外商品要认准,凭证留好再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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