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是法规规定的权利,不是单位发的福利。很多人只知道"自己有年假",却说不清天数按什么算、跨年会不会清零、没休完能不能要补偿。下面依据现行法规把这几件事讲清楚,年底前后正好用得上。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已满20年的,15天。这里的关键是"累计工作时间",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法视同工作的期间,都应当计入,并不要求在同一家公司连续干满年限。另外,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天数,所以把年假接着周末和法定假日一起休,实际能连休更久。
刚入职或跳槽的人最容易算错。《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条件的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公式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所以年中入职的新人当年可休天数少于5天是正常现象,不是单位克扣。同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未休满的部分也按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折算,不足1整天不支付。
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不安排,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已包含单位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那部分工资。日工资收入按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单位既不安排休假又不支付补偿的,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主张。
第一,"年底自动作废"并不成立。不跨年度是对单位安排休假的要求,不等于未休天数可以无条件清零;因工作需要不安排的,须经职工同意并支付补偿。第二,休了病假事假未必就没有年假。条例第四条只列了几种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比如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或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等,普通几次请假并不影响。第三,试用期内也有年假。只要累计工作已满1年,试用期同样享受。第四,年假也不能强行折成现金,是否休假由单位统筹安排,职工单方要求把假换成钱并不必然获得支持。
年休假天数看累计工作年限而非本单位工龄,入职当年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单位不安排休假就应支付应休未休的工资报酬,遇到"年底作废"先分清这是单位的安排要求,而不是你的休息权被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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