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指的是人从建筑物里往外扔东西,比如随手丢下的烟头、果核、酒瓶;高空坠物则是东西自己掉下来,比如阳台花盆被风吹落、空调外机支架锈断、晾衣杆滑脱。两种情况在民法典里对应不同条文,责任分配也不一样。
抛掷物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坠落物适用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前者看有没有人扔,后者看所有人、管理人有没有尽到维护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能够查明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没有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把这个顺序理清: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在侵权人财产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确实查不出人的,物业先按过错担责,其余损害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适当补偿。所谓“一人抛物、全楼连坐、每家平摊一份”的说法,与现行规则并不一致。
第一时间报警。民法典规定,发生这类情形,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是后续定责的关键。同时保护现场:不要扔掉砸下来的物品,拍照记录落点、伤情和楼栋位置,留存就医病历与票据。随后书面告知物业,要求调取监控、排查隐患。
伤情较重的先治疗再谈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都在可主张范围内。起诉时可将具体侵权人和物业一并列为被告;查不出人的,可将可能加害的住户列为被告。
没砸到人不等于没事。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也可能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阳台上的东西不归物业管。 花盆、拖把、置物架属于住户自己管理的范围,一旦坠落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业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担责。物业的责任在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比如巡查外立面、设置警示。
装了摄像头就一定能找到人。 防高空抛物监控一般由物业或公安机关装在公共区域,范围应限于建筑外立面;个人自行加装并对准公共区域,容易引发隐私争议。
高空抛物既是民事赔偿问题,也可能触碰刑事红线。受害者报警留证,住户管好自家阳台和悬挂物,物业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三方各归其位,才不至于出了事只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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