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房几乎都绕不开中介,很多人到签字才问:这笔钱买的是什么,能不能谈,绕开中介私下成交又会怎样。中介费不是看房费,也不是信息费,它的对价是最终促成买卖双方签下合同。
买房时签的经纪服务合同,法律上属于中介合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把它定义为:中介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促成合同成立的按约定支付报酬;第九百六十四条则明确,未促成的不得请求报酬,只能按约定请求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房子没谈成,中介可以主张带看、查档的实际支出,但不能直接按成交价比例收佣金。
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由交易各方按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合供求关系协商确定。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印发的《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提出,鼓励按成交价格越高、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并引导双方共同承担费用。中介费天然由买方出、比例全国统一,这两种说法都不成立,同一城市不同机构报价差一截很常见,签约前有谈的空间。
该意见把服务分两块:基本服务是房源信息、带看、签合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必要服务;延伸服务是代办贷款等,可单独提供。把延伸服务打包进佣金、只报一个总价,属于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被明确禁止。
一是公示。机构应在门店、网站、客户端公示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没公示的可要求当场出示。
二是清单。收费前应出具清单,列明收费标准与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核对:佣金按成交价比例还是分档定额、贷款代办费是否单列、评估费由谁承担。
三是合同。把计费方式、支付节点、退费条件写进书面合同。常见的坑是佣金写成签买卖合同即付,贷款批不下来、过户没办成时退费无据。房款应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中介费单独支付并索取发票,不要转进中介或经纪人的个人账户。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支付报酬。
法院口径有边界:通过不同中介获取同一房源,选报价低、服务好的成交,属正常货比三家,不算跳单;但接受一家的带看、议价、查档,再绕过它和房主私下签约,被起诉后仍可能被判付酬。带看时被要求签的看房确认书、独家委托,签字前看清房源编号、期限与违约责任。
未促成不能收佣金,但合同另行约定必要费用的,仍可能要付。代办贷款属延伸服务,既可单独委托,也可自行办理。收费由各方协商,服务列得越细,议价越有依据。中介费务必付给对公账户并留凭证,否则退费、维权都缺证据。
一句话:中介费是促成交易的对价,不是买信息的门票;先看公示、再签清单、写清退费,比事后争执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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