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常被当成"医生能开多久病假",其实两者不是一回事。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医疗期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保护的是岗位而不是准假天数。
医疗期长短由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共同决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本单位五年以下三个月、五年以上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本单位五年以下六个月、五到十年九个月、十到十五年十二个月、十五到二十年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二十四个月。同一场病,工龄和司龄不同,受保护的时长可能差好几倍。
医疗期不按连续请假计算,而是按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三个月医疗期在六个月内累计,六个月对应十二个月、九个月对应十五个月、十二个月对应十八个月、十八个月对应二十四个月、二十四个月对应三十个月。中途返岗不会让医疗期重新起算,累计够天数就用完了。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这笔钱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是全国统一下限。按本人工资的多少比例发、基数怎么取,由劳动合同约定、单位规章制度和地方规定确定。"病假只发最低工资"和"病假照发全额"都不准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以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为由辞退。第四十五条规定,合同期满遇上述情形应续延至医疗期满时终止。医疗期内合同到期不是自动终止,而是顺延。 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单位仍可解除。
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劳动能力鉴定:一至四级退出岗位、办理退休退职;五至十级单位可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原劳动部文件另规定,这类解除应发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重病、绝症还要加发,该办法虽已废止,多地仲裁与法院仍参照适用。
一是把病假条当医疗期,医疗期是法定上限,批假还要看制度和医嘱。二是以为医疗期用完就不能再请病假,期满后仍可依制度请假,只是不再受解雇保护,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按劳部发〔1995〕236号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三是以为医疗期内不用缴社保,此时劳动关系存续,社保应正常缴纳。病假单、诊断证明、审批记录都要留好。
医疗期按工龄定档、按累计病休消耗,病假工资有最低工资80%的底线,医疗期内合同受保护、到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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