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和丧假常被合称婚丧假,国家层面的依据是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1980年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文件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婚丧假;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或需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1959年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文件已确立三个工作日以内工资照发的口径,1994年《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再次明确,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1980年这份文件写的是国营企业职工。陕西省人社厅2026年公开的一份建议答复坦言,现行丧假制度存在时间偏短、适用主体和亲属范围不够明确等问题,有待国家层面调整。实践中各类企业普遍参照执行,具体口径仍要看本地规定和单位制度。
2016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后,晚婚晚育奖励条款退出,晚婚假随之取消。各省改以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直接给依法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
各地天数因此拉开差距:山西、甘肃30天,河南21天(参加婚检还可再加),江苏13天,福建、山东15天,北京、上海10天。同一个婚假,不同省份可能相差近十倍,跨省工作的人要查本省现行条例,而不是听同事的经验。
几个常被问到的细节:国家没有规定婚假必须在多长时间内休完,多数单位在制度里要求领证后半年或一年内休完;再婚同样享有婚假,劳社厅函〔2000〕84号明确再婚者与初婚者法律地位相同;婚假不占用年休假,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婚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国家层面写明的直系亲属只有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属于姻亲,是否给假由地方规定:上海依据沪劳资发〔87〕130号,明确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给一至三天;重庆、四川规定直系亲属死亡给5天,岳父母、公婆参照执行。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通常由单位制度决定,不少情况下只能请年休假或事假。这也是爷爷过世请不出丧假一类争议的根源:不是单位一定违法,而是规定没覆盖到。
一是把丧假当成必须一次休完的三天,其实按实际情况批准,去外地料理还可加路程假。二是以为休婚假要扣工资,法定婚丧假期间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扣发没有依据。三是认为试用期没有婚假,试用期仍在劳动合同期内,法定假期不因身份取消。四是把婚假和年休假混为一谈,两者互不抵扣。
婚丧假的国家底线是带薪一至三天,能多休几天取决于本省条例和单位制度;领证或遇事之前先查本地规定、问清单位对期限和证明材料的要求,比事后争执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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