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是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或者父母团聚的带薪假期,依据是 1981 年 3 月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 号),至今没有废止。它和年休假不是一回事:年休假由职工自己安排去处,探亲假有明确指向,只能用于探望配偶或者父母。
原因写在规定的第二条里,适用对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人社部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也承认,随着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人员占比逐年提高,这部分人没有被纳入探亲待遇范围,出现了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待遇差异;同时每周工时从六天改为五天、交通越来越快,判断「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缺少明确标准。所以这项假至今有效,但覆盖面很窄。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一次,假期 30 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 20 天;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者本人愿意两年探一次的,可以两年合并给 45 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 20 天,这四年中任何一年经单位批准都可以休。探亲假是团聚时间,不含路上往返,单位还要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但这 30 天、20 天里已经把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算进去了,不要再指望假期顺延。
假期和路程假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发工资。路费分两种: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本人月标准工资 30% 以内的部分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父母的范围不包括岳父母、公婆,这是《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81〕劳总险字12号)明确的,想借探亲假回去看岳父母,制度上找不到依据。与父亲或者母亲有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新婚后两地分居的,一般从第二年开始享受。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期间也不享受。
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职工不在强制适用范围内,这一点人社部和地方人社部门的说法一致:非公有制单位没有法定义务批探亲假,给不给属于企业自主确定的福利。但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里写明了探亲假,就成了要兑现的约定,事后单方取消可能被认定为不利于劳动者的变更。
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遇到不批假、扣工资,可以书面向单位提出申请并留好审批记录,协商不成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仍不解决再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书、审批截图、工资条一并留存,比事后口头争论有用。
探亲假没有取消,但它是一张有门槛的旧船票:先确认单位性质和自己的分居情况,再算天数、留证据;民企职工想休,最好在入职时把它写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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