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一位客户要给我二万元钱差旅费。我说:“谢谢!我只收合同约定的费用,超出合同约定的费用,我不收。”
长期以来我都是这样做的。即与客户签订合同之前,把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用事先协商好,一并写进合同,全部称为“律师服务费”。再由客户将费用全部汇入事务所公账,并由事务所给客户开具发票。
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为了安全!
我曾经在某律师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工作过,知道律师有不少执业风险来源于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一、某律师私自收案、私自收费一案
2018年某月某日,投诉人李张三等五人向某市律师协会投诉某律师涉嫌未经授权代理案件、违规收费。其后,某市律师协会将案件交由惩戒委员会立案处理。
李张三等五人投诉称:
2017年,投诉人李张三等五人之亲属李某等五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上述投诉人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某市公安局民警张三(化名),听张三介绍,其有能力找领导和“找关系”帮投诉人将五被告人“捞”出来,前提是需要五名投诉人筹齐35万元人民币交给张三。
五名投诉人基于对张三特殊身份的信赖,对其说的话深信不疑,并且张三向五名投诉人承诺,收到钱后最快一个星期,最迟两个星期内,就可以将被控诈骗罪的李某等五人从看守所“捞”出来。其后,五名投诉人将筹集到的35万元“活动经费”转账至张三指定的银行账户。
后来,某市法院开庭审理并定期宣判作出(2017)某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李某等五人犯诈骗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罚金。五被告人未被放出,提出了上诉。
2017年底,因张三未完成承诺,投诉人多次催要款项,张三才告知五位投诉人,该笔钱他已用于委托某律师办理此案。(见到终审刑事裁定书后,五投诉人才知晓律师的姓名和执业机构)直到此时,五名投诉人才知晓他们筹集的35万元活动经费居然到了一位从未谋面的律师账户,且五名投诉人都不知张三未经近亲属授权擅自委托某律师担任五名被告人中李某的辩护律师。
五名投诉人作为五名被告人的近亲属,自始至终都未曾与某律师见过面,也未委托某律师作为辩护人。2018年,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某律师就是否真实存在委托事项有过短信以及电话交流。在通话中,某律师亲口承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从来没有见过面。
综上,投诉人认为,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定,被投诉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事实,请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对某律师进行调查处理,以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经某市律协惩戒委派员调查表明:
1.某律师私自收案的事实成立。
某律师在接受张三的委托担任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时,在未核实张三是否李某的近亲属、是否获得李某近亲属的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即接受委托(而张三并非李某的近亲属)。
某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的规定,虽然某律师在此后取得了被告人李某的授权,但不阻碍其违规行为的成立。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属于“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2.某律师私自收费的事实成立。
某律师从张三处收取五投诉人费用共计22万元,其中经投诉双方共同确认律师费为5万元,而与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为律师费为2万元。另外3万元律师费可以认定系某律师私自收取。
某律师另收取的17万元,未经委托人合同确认,亦未向所在事务所报告,且大部分系收取委托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被告人亲属费用。
某律师虽辩称系代收代缴罚金,但代收罚金需有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合法授权,且只能由所在事务所代收和向委托当事人亲属收取,而不能向非当事人的案外人收取。且罚金收取后,未向法院代缴也应及时退还给委托人。
由于某律师拒绝向投诉人退费导致投诉人投诉,造成了不良影响。某律师收取的上述17万元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之规定,应认定为私自收费。
最后,经上会表决,某市律协对某律师做出了行业处分。
上述案例中,某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当事人的辩护人时,没有合法的授权。即与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以及出具委托书的张三不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所以,某律师私自收案的事实成立。
又其收取律师费5万元,但在委托合同上体现的只有2万元,另外3万元系私自收费。且其无合法依据收取了案外人17万元,还拒绝退还(被惩戒委立案调查后已退还),也是私自收费。
所以,律师协会给予某律师行业处分是正确的。
二、律师必须重视执业风险。
1.执业的刑事风险
关于律师执业的刑事风险,此前三天已经讲过。
2.执业的纪律风险
关于违纪风险,有些律师可能无所谓,不觉得其重要。那是因为其无知,如果知道了其重要性,就不会不重视了。
做律师,名声特别重要。如果坏了名声,那么可以说这一辈子也就那样了,没有出头的日子了,成不了气候了。
为什么这样说?
一是受了行业处分的律师,行业协会的各部门、各委员会是不会要的。
二是受了行业处分的律师,有些事务所是不会要的。比如,我先后执业的四家事务所,都不要受过行业处分的律师。
三是受了行业处分的律师,其他律师基本上也不会找其合作的。人家怕其惹麻烦,会像避鬼一样的敬而远之。
四是受了行业处分的律师,一旦被准客户知道了其受处分的事实,那信任基本上就没有了,业务也就黄了。因为谁也不想聘请一位职业道德上有污点的律师!
所以,一失足成千古恨!有些错误一旦犯了,是无法弥补的,是会严重妨碍职业发展的。
三、如何防范纪律风险?
1.认真学习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
为了防范纪律风险,律师协会一般都会有相关规定,比如,某市律师协会就印发过《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执业行为的实施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统称“负面清单”),并要求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认真学习。
要防范风险,必须先知道风险所在;要知道风险所在,必须要学习相关规定。所以,学习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是第一步。
2.切实遵守相关规定。
知道了还不够,还得在工作中切实做到。其实,要做到也不难。一般来说,只要遵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就能够避免执业风险。因为大多数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是比行业规范更严格的。
当然,某些几个人的小所可能规章制度不健全,那么就按律师协会的规定来吧。
3.不要有侥幸心理。
个别律师自以为聪明,以为其私自收案、私自收费,没有人会知道。岂不知现在裁判文书都会上网?只要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一下,律师代理了哪些案件,可以查得清清楚楚。然后问一问当事人,代理律师收了多少律师费,也就清楚了。
4.遵纪守法是律师自我保护的需要。
某些当事人在签订委托合同前,巴不得你不签合同,甚至引诱你私自收费。这样一来,等事情办完,他就要你退费。你若不退,他就投诉你。而你因有把柄被当事人抓着,进退两难。退费吧,实在不甘心;不退吧,又会受处分。
你私自收费,不就是为了逃避20个点左右的税金和管理费吗?现在到好,100%的律师费都丢掉了。所以,千万别干因小失大的蠢事!
俗话说,“一个鸡蛋吃不饱,一个名声要到老。”律师作为社会精英,为人处事还是不要失了自己的身份。至少也要遵纪守法,对得起“精英”这两个字。
卿本佳人,何必做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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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