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工作生活的人,常听人说“去办张居住证”。它到底谁能办、办了有什么用、之后每年还要做什么?这些在《居住证暂行条例》里都写得清楚。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明确,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要分清两点:它证明的是“在居住地常住”,不是户口本身;它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凭证之一,能不能落户还要看居住地政府公布的落户条件,按城市规模分级确定,特大和超大城市多以就业、住所、社保年限等为指标实行积分落户。
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领。申领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相片,以及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住址证明可以是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也可以是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就业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由监护人、近亲属代办。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一般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
条例第十二条列出,持证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可获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务。第十三条列出七项便利: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等。随迁子女能否就地入学、车辆能否上本地牌,靠的就是这张证。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持证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办理签注。逾期未办的,使用功能中止;补办后恢复,但居住年限自补办之日起重新连续计算,对打算积分落户的人影响很大。证件损坏或丢失要及时换领、补领;居住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变动的,还应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以为办了居住证就等于有了本地户口,其实它只是常住人口的证明。以为材料随便给一份就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出租出借转让、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警告、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居住证或使用骗领的居住证,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以为居住证全国通用,实际上它一人一址一证,与居住地绑定。
居住证是外地常住人口享受当地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凭证,条件符合就去办,每年记得按时签注,别把它当成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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