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业主以为物业服务合同一到期,物业就该自动走人;也有人觉得到期就必须换一家。两种理解都不准确,弄清《民法典》里关于续聘、解聘和交接的规定,才知道权利的边界在哪。
物业服务合同和普通租赁合同不一样。按《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的决定,物业服务人又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继续有效,服务期限变为不定期。也就是说,到期后物业继续在岗,双方关系并没有断。
不定期合同也可以解除。同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注意「书面」两字,在业主群里喊两句不算。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列举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不是业委会开个会就能定,也不是签名凑够一半就行。
按该条规定,这类事项需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再经参与表决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常说的「双三分之二参与、双过半同意」。表决不达标,决议就站不住脚,实践中已有业委会因程序瑕疵被法院驳回诉请的案例。
决定续聘的,按《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与原物业服务人续订物业服务合同,拖到期满后再补签容易留下争议。
物业自己不想干,同一条规定它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提前量业主要心里有数,免得到期当天才知道没人接手。
决定解聘的,按第九百四十六条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因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需要赔偿,所以表决记录和送达凭证要留好。
按《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把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和所必需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指定的人,并如实告知物业使用和管理状况。
常见误区有三个。一是以为「业主欠费物业就能不走」,法律上不成立,原物业违反该条的,反而不得请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法院已有驳回其诉请的判例。二是以清算费用为由拖延交还档案和钥匙。三是服务已终止仍在收停车费、水电费,其中尚未发生的部分应当退还。另外,第九百五十条规定新物业服务人接管之前,原物业应当继续处理服务事项,并可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物业费,所以换物业不会当天生效。
合同到期只是一个时间节点,换不换物业要由业主依法表决决定。无论是续聘、解聘还是交接,关键都是程序合法、通知书面、期限提前、资料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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