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把子女抚养问题按年龄分成三段: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父母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同一条明确,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消除,双方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孩子跟谁生活不是分财产,也不能按谁收入高来定。法院只看一条:怎样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两周岁以下原则上随母亲,但并非绝对。司法解释列了例外,比如母亲患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却不尽义务,以及其他确实不宜随母亲生活的情况。
两周岁到八周岁争议最集中。经济收入、居住稳定性、陪伴时间、教育条件、身心状况都会被纳入考量。司法解释还列出了一些可以优先考虑的情形,例如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孩子长期随其生活且改变环境明显不利、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老人愿意也有能力继续照顾的,同样可以作为优先条件。
已满八周岁,孩子的真实意愿要被尊重,但物质条件只是因素之一,日常照料和情感陪伴同样重要。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明确禁止以抢夺、藏匿孩子的方式争夺抚养权,这样做往往适得其反。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司法解释的口径是: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上述比例确定。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十八周岁。
数额也不是一成不变。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孩子患病或上学使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关系也能变更,比如直接抚养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甚至虐待孩子,或者已满八周岁的孩子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依法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
第一个误区是"不给抚养费就别想看孩子"。抚养费和探望权是两项独立权利,不能互相抵销;拒付抚养费可申请强制执行,但不是阻拦探望的理由。第二个误区是"孩子在我这儿我说了算",无故阻挠探望同样可能被法院处理。第三个误区是"判完就一劳永逸",抚养关系、抚养费数额在符合条件时都能依法调整。
把孩子的日常安排放在父母情绪之前,比在法庭上争一口气更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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