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最长使用年限为11年,视情况可延长两年。但是,车管所已经简化了手续,正常情况下,摩托车需要在11年后递交一份延长使用期的申请书。
摩托车的报废年限和延缓报废年限分别为:两轮摩托车使用11年,延缓报废年限为2年,每年需要进行两次检验;三轮摩托车使用8年,不得延期。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五条,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如下:
(一)小型、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型、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和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没有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是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