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梯该修没人牵头、物业服务不满意又拗不过物业,很多业主的应对方式只是在群里吐槽。其实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写得明确: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是法律赋予业主的自治工具,抱怨一百句不如走一次程序。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委员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经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合同、监督合同履行,也是业主维护共同权益时的适格诉讼主体。业主个人起诉常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业委会则能让分散的业主与物业公司平等对话。
法定路径很清晰。依据指导规则,已交付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业主名册、面积清册等筹备资料;业主也可以书面申请筹备业主大会,有关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人数为单数,业主代表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负责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和专有部分面积、草拟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确定委员候选人,并在首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小区内公告,随后召开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业委会。
业委会可以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监督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与经费收支、议定共有部分的使用规则等事项,这些均属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具体表决比例按该条和当地实施细则执行,可向街道办事处咨询。
误区一是等别人牵头。街道办和居委会的法定职责是指导、协助,申请筹备仍需业主主动发起,多地把门槛定为建设单位或一定人数业主联名提出书面申请,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误区二是一边拖欠物业费一边想当委员,委员须符合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等条件,长期欠费可能影响资格。误区三是没有业委会就彻底没人管:按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可由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指导监督下代行其职责,法院典型案例也确认,居委会依法代行职责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委会不是和物业作对的组织,而是让业主的声音变成决议的法定渠道,早成立早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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