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把两者混着用。借条通常对应借款关系,写明"今借到"多少钱,指向的是借贷合意加款项交付;欠条只说明欠这笔钱,可能来自货款、工资、赔偿或者代付,背后的基础关系要靠别的证据补上。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一张合格借条,本质是把这些要素落到纸面上。
还要注意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手里只有借条、没有交付凭证,仍然可能败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出借人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金额较大又用现金交付的,很难说清钱到底给没给。
利息和本金也是高发争议点。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按实际出借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最好写上身份证号;金额同时写数字和大写,避免涂改;写明借款用途;写明交付方式,走银行转账并在附言里备注"借款";写明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约定利息的,把利率和计息起算日写清楚。
有担保人的,要写明"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保证期间。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只签个名字,拿到的保障比想象中弱得多。借款人已婚的,让配偶一起签名,可以少一场夫妻共同债务之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时效届满,债权本身不消失,但对方可以据此抗辩,法院不再支持强制履行。所以每次催款尽量留下微信、短信或者书面催款函,时效可以重新起算。协商无果的,可以凭借条、转账记录和催收记录起诉。
"有借条就一定能赢"不成立,交付证据才是关键;"利息口头说好了"不成立,没写进借条就视为没有利息;"担保人签个字就行"不成立,没写明连带责任就是一般保证;"先扣几个月利息更方便"不成立,砍头息要按实际到手的钱算本金;"借条欠条差不多"也不成立,基础关系不同,举证难度也不同。
一张借条的价值,不在于写得多正式,而在于金额、交付、期限、利率、担保这五处没有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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