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留下的房子,想改到自己名下,很多人以为拿着房产证、户口簿去窗口就能办,到了才发现还缺材料,或者要其他继承人签字。继承过户不是简单改个名字,而是一套有法定顺序、有明确材料清单的登记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定下顺序:有遗赠扶养协议按协议办,有遗嘱按遗嘱办,都没有才走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不参与,同一顺序份额一般均等。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因继承取得物权自继承开始时生效,但不办理登记,就不能出售、抵押。
关键在父母一方先走、又没有遗嘱的情形。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先把一半分给在世的一方,剩下的一半才是遗产,由在世配偶、子女、去世一方的父母共同继承,份额一般均等。也就是说,父母一方去世时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还在世,他们同样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老人的份额后来没有明确放弃,这部分会再转给他们的其他子女,也就是叔伯、姑舅。 实践中不少独生子女到这一步才发现,自己只能继承一部分,还要亲戚书面放弃才能办下去。
通常包括死亡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全部继承人身份证件、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以及遗嘱或全体继承人签字的分配协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继承、受遗赠申请登记可由继承人单方申请,不必全部到场。放弃继承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说一句“我不要了”并不产生放弃的效力。 谈不拢的只能先向法院起诉,再凭判决书或调解书单方办理。
《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依遗嘱承受属于遗赠,按赠与缴契税。个税方面,按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 年第 74 号公告,法定继承取得房屋产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登记费按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住宅类每件 80 元。要注意,继承时省税不等于卖房也省:再出售按二手房规则计税,持有年限与是否唯一住房影响税负。
第一个是把独生子女当成唯一继承人,忽略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第一顺序地位。第二个是认为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民法典已取消这一优先性,数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一份为准。第三个是觉得遗嘱怎么写都算数:自书遗嘱要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和打印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打印遗嘱还需每页签名。第四个是把口头遗嘱当长期有效,它只在危急情况下成立,危急解除后能立书面遗嘱的即失效。
一句话总结:先确认有几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再备齐死亡证明与亲属关系材料,法定继承免契税但登记不可省,遗嘱早立、形式合规,才是给家人省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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