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日常生活里常见的公证事项包括委托、声明、遗嘱、继承、学历学位、亲属关系、出生,以及留学移民等场合需要的各类涉外公证。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按照公证法,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当事人向两家以上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的机构办理。代办方面,一般事项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但《公证程序规则》明确,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等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应当由本人亲自申办,找家人代办也不行。
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还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申请公证的文书,以及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要提交财产权利证明。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对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材料齐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公证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公证法列明了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常见的有: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当事人之间对该事项存在争议,申请事项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拒绝补充等。换句话说,公证证明的是真实合法的事实,指望用它把有纠纷的事「洗白」是行不通的。费用方面,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办结后经核定的费用与预收不一致的,多退少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经济困难的人群不必因为费用放弃申办。
申办公证先记三条主线:确认事项归属和管辖机构,人身关系类事项必须本人到场;备齐身份证明和与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缺的会被要求补充;审查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证,补材料与核实的时间另算。 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的,还要按使用国要求办理认证。拿不准的事项,可以先用电话咨询当地公证机构或司法行政机关,问清材料清单再跑一趟,能少走不少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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