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指经济补偿金,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N+1 是经济补偿金再加一个月代通知金。2N 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这三者不是可以随便挑的套餐,而是对应不同的解除方式,最终拿到哪一种,取决于单位用什么理由、走什么程序让你离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单位欠薪、不缴社保时劳动者提出解除,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单位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以及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订或降低条件续订等。第四十条规定的是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三种情形,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也可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这一个月就是代通知金。第八十七条规定,单位违法解除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年限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累计,每满一年算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跨 2008 年 1 月 1 日的工龄要分段计算,之前那一段按当时的规定执行。基数既不是基本工资,也不是到手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按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取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数;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平均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基数按三倍封顶,计算年限最多十二年。
第一个误区是把 N+1 当成通用公式。代通知金只出现在第四十条那三种情形里,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到期不续订通常只有 N,单位违法解除则是 2N。
第二个误区是按基本工资算。基数是应得工资,先把奖金和补贴剔出去再谈,等于自己少要一笔钱。
第三个误区是认为主动辞职一定没有补偿。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比如单位长期拖欠工资、不缴社保、不提供劳动保护,同样可以主张经济补偿;但自己写了辞职申请又没写明理由,事后很难再翻回来。
第四个误区是把 2N 和 N+1 叠加。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已经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两者只能取其一。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当出具证明,写明合同期限、解除日期、工作岗位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协商时不要急着签写有“个人原因”“双方再无争议”字样的离职文件,先把金额算清楚再落笔;谈不拢的,可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一句话总结:先看解除理由属于哪一类,再用应得工资乘以工作年限算出 N,N、N+1、2N 对号入座,别被一句“公司规定”带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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