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临时停一下,回来发现车窗上多了张纸条,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自认倒霉赶紧交钱。其实违法停车的处理有法定顺序,先纠正、后处罚,拖车和滞纳金也都有边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九十三条给出的处理是分层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只有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却拒绝立即驶离、妨碍通行的,才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拖移。所以人在车边、马上开走,通常不该直接变成罚款。
第九十三条同时写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车被拖走后,先通过交管12123或现场告知信息确认停放地点,带行驶证、驾驶证去取车。遇到“拖车费”“停车费”先问依据,法定拖车环节不收费。
车窗上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只是告知,不是最终处罚决定;真正要缴款的是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面有处罚机关、违法事实、金额和复议诉讼权利。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非现场抓拍的违法,一般可以在交管12123处理并缴款,异地的也可以。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得更细: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地点五十米以内不得停车;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除使用该设施外不得停车。消防法还明确禁止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这些位置不是能不能通融的问题,被处罚、被拖移都在法定范围内。
最常见的是把告知单当决定书,慌着找代缴;其次是认为拖车费必须掏;还有人以为不缴罚款只是多出滞纳金,实际上交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处理的违法也会影响车辆检验和驾驶证业务。另外,收到决定书别只看金额,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期限也写在上面,错过了再想争就被动。
一句话:先看人在不在现场、拿的是告知单还是决定书,十五日内处理,拖车不收费,不服可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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