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是证明一段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的书面文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也就是说,只要劳动关系结束,无论谁提出、以什么方式离职,单位都应当出具,这不是单位的恩惠,而是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列明了法定内容: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证明写清这四项基本信息即可,单位无权在上面附加对劳动者的负面评价或主观评语。有法院在案例解析中指出,个别单位在证明里记载不利于劳动者再就业的内容,与离职证明的功能相悖,劳动者有权要求重新出具。
对劳动者来说,它至少有三个用处。一是不少单位招人时会要求提供离职证明,用于核实上一段劳动关系确已结束;二是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它是重要材料;三是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也离不开它。如果单位拒不出具,《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公开答复过一类常见问题:单位只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却拒绝另开离职证明。答复明确,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的文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认定为离职证明;劳动者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所以拿到解除通知书别随手丢,先对照第二十四条核对四项内容,缺了就当场要求补齐。
误区一,证明上写了「双方再无任何劳动纠纷」并签了字,就等于放弃权利。法院裁判口径认为,劳动者在离职证明上的签名仅具有签收效力,不构成处分或放弃自身权利的协议,记载内容与事实不符的,以查明的事实为准。误区二,自己主动辞职就不用开证明。出具义务不因离职原因不同而免除,主动辞职同样可以要求出具。误区三,单位拿离职证明当筹码,要求先在补偿问题上让步才肯盖章。遇到这种情况不必纠缠,保留沟通记录,通过劳动监察投诉或仲裁维权即可。
一句话总结:离职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拿到手先核对期限、日期、岗位、年限四项,写了不该写的或干脆不给,都可以依法要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