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光把光线集中投向正前方远处,照得远,但光束抬得高;近光有明显明暗截止线,光型压向路面,尽量不进入对向驾驶人的眼睛。仪表盘上也能分辨:蓝色大灯标志亮起说明远光在工作,近光一般是绿色斜线标志。把远光当成"更亮的近光",是所有问题的起点。
人眼从暗处突然受强光照射,瞳孔来不及收缩,视网膜需要时间恢复,这段时间里对向驾驶人几乎看不清路面,也判断不出你的车速、车距和车宽。这种现象常被称为"瞬间致盲",最短约持续两秒。按六十公里时速算,两秒就开出三十多米,这段路是在"看不见"的状态下走完的。
跟车同样危险:后车开远光,前车三个后视镜里会形成大片光晕,想变道并线几乎没法看后方。雾、雨、雪、沙尘天更糟,水滴和颗粒把远光散射成一片光幕,反射回自己眼前,越开远光越看不清。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会车应在距对向来车一百五十米以外改用近光;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使用近光。第五十八条规定: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应开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
日常可以记成四个必须切近光的场景:会车距对向来车一百五十米以外、窄路窄桥与骑车人或行人交会、同方向近距离跟车、进入照明良好的城区道路和服务区收费站。远光真正适合的,是没有路灯、照明不良的公路。
第五十九条还规定,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没有信号灯的路口,以及夜间超车时,应交替使用远近光示意。
正确顺序是先减速,把视线右移,看右侧路缘线维持方向,不要盯着光源;可以交替切换一两次远近光提示对方,但没必要长时间对射。对方毫无反应、自己确实看不清时,打右转向灯靠边减速,必要时停车让行。切忌急刹、猛打方向,也别赌气报复。
"灯越亮越安全"是第一个:加装射灯、换大功率灯泡,照亮的是自己,晃到的是别人,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也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雾天开远光看得更清"是第二个,实际是漫反射把光挡回眼前,雾天该用的是雾灯。"只有会车才关远光"是第三个,跟车要关,进入照明良好的路段也要关。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可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一次记一分。
远光灯是用来照亮没有灯的路,不是用来压过别人的灯;会车一百五十米、窄路窄桥、近距离跟车、照明良好路段,四种情况一律切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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