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只要把想说的话写在纸上、签个名,就是一份有效遗嘱。实际上,民法典对遗嘱规定了六种法定形式,每一种都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形式不符的遗嘱即使内容真实,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生前把形式要件做扎实,才是对自己意愿最好的保障。
遗嘱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的文件,本人已经无法再出面对内容作任何补充和解释。为了防止伪造和篡改,也为了避免继承人事后各执一词,民法典继承编对遗嘱的形式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判中也反复强调,遗嘱必须同时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缺少签名、缺少日期、缺少见证人,都是遗嘱被判无效的常见原因。
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不需要见证人。打印出来再由本人签字的文件,不属于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人的口述和代书人的书写要在同一时空完成,不能事后补签。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只签最后一页,形式上就有瑕疵。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并注意保存原始载体。
口头遗嘱仅限于危急情况下订立,也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需要本人亲自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了三类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就是说,让子女或者财产受益人找来的亲友做见证人,很可能等于白做。北京市司法局公证普法材料建议,可以选择社区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等无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见证人。
第一,公证遗嘱不再效力优先。民法典实施后,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二,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三,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内容无效。第四,立遗嘱后又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把遗嘱中处分的房产出卖并过户,法律上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一句话总结:立遗嘱要对准形式要件,写对形式、找对见证人、签好该签的名字、注明年月日,自己的意愿才能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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