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里有两个"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才是用人单位,它和你签合同、发工资、缴社保;安排你干活的企业叫用工单位,它管工作内容、考勤和安全生产。判断劳动关系看合同跟谁签,不看工牌上印着谁的名字。
暂行规定第五条要求派遣单位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还规定,被退回后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把派遣定位为补充用工形式。临时性岗位存续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岗位是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原有员工脱产学习、休假期间顶岗。
辅助性岗位不能由企业单方决定: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要求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协商并公示。第四条限定派遣人数不超过用工总量的百分之十。以承揽、外包名义按派遣形式用工的,第二十七条规定照样按派遣处理。
第六十三条的表述是"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不是把工资数额简单拉平。有同类岗位的适用同一套分配规则,没有的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岗位水平。加班费、绩效奖金和岗位相关福利按第六十二条由用工单位支付;跨地区派遣按第六十一条执行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
社保缴费义务在派遣单位(第八条)。跨地区派遣的,第十八条要求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缴费,不能按老家低基数缴;派遣单位在当地无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办。
工伤由派遣单位申请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协助调查(第十条)。双方内部约定补偿办法可以,但不对抗劳动者,上海一中院公布的审理思路也明确这一点。
退回和辞退是两件事,用工单位没有解除权,只能把人退回。第十二条限定三种情形:用工单位出现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情形;破产、吊销执照、关闭、撤销、提前解散或经营期满;派遣协议期满。
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第四十二条情形的,第十三条明确派遣期内不得因第一种情形被退回,期满还要延续到情形消失。退回后无工作期间按最低工资支付;重新派遣维持或提高条件你不同意,可解除并付经济补偿,降低条件你不同意则不得解除。
以为没跟用工单位签合同就跟它无关,是错的: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两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为签了外包就切断责任,第二十七条已经堵上。
遇纠纷先留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考勤、工牌、工作安排记录。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或申请仲裁,时效一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派遣只是用工形式,不是低人一等的身份;看清合同主体、核对岗位性质、查实社保缴纳地,比什么都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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