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是人身保险里最基础的险种,保障内容很单纯: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不少产品还把全残责任一并纳入,以条款为准。它保障的不是自己看病花钱,而是家人在失去主要收入来源后的生活安排。
按保障期限,寿险主要分两类。定期寿险只保约定的一段年限,比如保到六十岁或七十岁,保费相对便宜、保额可以做高,适合有房贷、赡养抚养责任重的家庭支柱;终身寿险保一辈子,身故必然发生所以最终必然给付,保费高得多,更多与传承等长期安排相关。普通人优先补足责任期的保障,先用定期寿险把保额做够,比一开始就纠结终身型更务实。
买寿险最关键的一步是健康告知。《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故意不如实告知、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前出事不赔也不退保费。同条设有两年不可抗辩期间: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要注意的是,两年不是隐瞒病史的保护伞,两年内出险照样可能被拒赔,如实回答问询才是稳妥做法。告知以保险公司书面询问的范围为限,没问的不必主动扩大交代,看不懂的术语可要求对方解释清楚再答。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并定顺序和份额。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等情形下,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需要走继承程序,还可能涉及债务清偿,流程复杂得多。家庭情况变化想换受益人,按第四十一条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注即可。
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丧失受益权。第四十四条规定,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满两年后的给付规则按合同约定处理。第四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死亡的,同样不赔。
还有两处门槛容易踩坑: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替配偶或成年子女投保务必取得本人确认;第三十三条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监管规定的限额,给孩子买寿险额度再高也没用。
寿险的价值是给家人留一笔确定的钱:定期与终身按责任期选,健康告知如实答,受益人指定好,免责情形心里有数,这张保单才算真正买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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