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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行贿人已缴的税款可以扣除吗?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谭某云、吴某莲夫妇在其实际控制的某文化公司股权出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就投资参股、提高收购价格等事项,请托某国有公司董事长廖某及下属公司某溪公司董事长程某辉(均另案处理)帮忙。
廖某、程某辉接受请托,利用各自职权最终促成某溪公司以2.3亿元的高价收购某文化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为感谢廖某和程某辉的帮助,谭某云、吴某莲共同给予廖某2002万元、程某辉2万元,其中给予廖某的2000万元由吴某莲代为保管。谭某云另外单独给予程某辉2万元。
2018年上半年,谭某云、吴某莲与他人共同成立一家投资公司,廖某以吴某莲代为保管的2000万元认缴出资,并由廖某指定的亲戚代持股份。
案发后 法院对谭某云、吴某莲分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谭某云、吴某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70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
贿赂案件中, 行贿人利用行贿手段所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行贿人利用行贿手段获取交易机会,在该交易中所获取的利益均为不正当利益。
在确定具体获利数额时,应当 将行贿人在经营中已经缴纳的税款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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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微信号:hzm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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