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强制报废年限因车型而异,具体如下:
1.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
2.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
4.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6. 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
9.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
10.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
11.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
以上年限是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五条规定的,具体到各个车型有所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更严格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而对于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没有使用年限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是从注册登记日期计算的。如果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使用年限起始日期将按照出厂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