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我国婚嫁习俗中按当地习惯向对方给付的财物,常见形式有现金、首饰等,通常在订婚或结婚前后给付。它和恋爱期间的日常送礼不是一回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4〕1号规定,节日、生日等特殊时点送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都不属于彩礼。判断是不是彩礼,关键看给付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是否符合当地习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列出了三种应当支持返还的情形:一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后两种情形要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没领证、领证但没同居、因彩礼致困,这三种情况起诉返还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释〔2024〕1号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比例。数额是否过高,要参考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经济情况和当地习俗。领证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原则上不退;短暂共同生活且金额明显超出当地水平的,可以部分退。
按新规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法院同样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当地习俗,确定返还比例。也就是说,同居时间越长、彩礼在实际生活中消耗越多,返还比例通常越低,不会机械地全退或不退。
新规第四条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也可以列为共同被告,避免钱由父母收走却难以追回。主张返还前要注意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媒人证言和彩礼清单,能说明款项性质与金额的证据越完整,主张越有力。
有人以为彩礼属于赠与一律不退,也有人以为分手了就能全额退回,两种理解都不对。是否返还取决于有没有登记、是否共同生活、有无孕育、双方过错等事实,而不是单看分手原因。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法院应当支持返还。
一句话总结:彩礼能不能退,先看有没有领证和共同生活,再看金额与当地收入水平是否明显失衡,证据留好,依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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