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快到期,单位一句「到期不再续签」,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算不算被辞退。到期不续签属于劳动合同终止,不是解除,但该给的经济补偿一样跑不掉,关键看是谁不愿意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是提前结束,终止是合同走到期限终点。最实际的区别只有一个——终止也可能有经济补偿,不是「到期就白干」。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说白了就是三种情形。
单位提出不续签,要给补偿。按第四十七条,在本单位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单位愿意续、条件不变或更好,你自己不想续,没有补偿。这里的「维持或者提高」是硬条件:工资降一档、岗位换到更远,都不算维持原条件,此时你不签,单位仍要付补偿。
单位提出续签但降低条件,你不接受,要给补偿。这一条最容易被含糊过去,谈续签时一定要让对方把条件落在纸面上,口头说「待遇照旧」事后很难举证。
第一个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快到期时,提出签无固定期限是你的权利。
第二个是特殊时期到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正处于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医疗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合同应当续延到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此时单位通知「到期不再续签」,本身不成立。
先别急着签离职单。「个人原因辞职」和「合同到期终止」完全是两回事。要签就签写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书面材料。
证据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续签沟通记录、单位的不续签通知,补偿基数就按工资流水算。
手续上确认三件事:工资和未休年假折算结清、离职证明开具、社保公积金减员。单位不续签属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多数地方可据此申领失业保险金。
误区一,以为到期会自动续。到期后继续上班、单位没提异议,实践中一般视为按原条件继续履行,但没有新合同容易扯皮,最好一个月内补上书面合同。
误区二,以为补偿要开口才有。这是法定义务,但需要你明确提出,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一句话总结:合同到期不续签,单位不续要给补偿,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而你不续才没有;第二次合同到期和特殊时期到期,是两个不能让的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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